黄志玮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在国际法领域从来都不存在完全国内法意义上的硬法,国际法领域天然就适合法观念的革新和软法的勃兴。
而且,中国人理解的宗教主要是佛教和道教,它们与西方传来的基督教及国外伊斯兰教等一神教有很大不同,最大的特点就是中国的宗教几乎不具有排斥性,很少会有异端或对异端的迫害。但实际上,我们很多人却有意无意地将太多来自西方的法律或其他理论当成了不可置疑的真理。
{40}10 既然洋人是妖魔鬼怪,西学又有中源,那么称他们为鬼子自是顺理成章,而且还真是于典有据。所以蒸蒸日上, 青出于蓝也。二战之后,则是先有六十年代几乎遍布全球的反抗运动,紧接着是黑人等有色人种在西方内部争取种族的平等权利、殖民地和前殖民地艰辛争取和捍卫独立自主以及半个世纪黑云压城的两大阵营冷战。虽然关于法治,学界已有杰出的成果,但什么是法治?什么样的国家在满足什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建成法治?当前世界上向法治进军的国家很多,但结果如何,成者几何,败者几何,原因何在?为什么?对于这些具有高度实践意义的真问题,我们却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与理解。{14}191因此,他主张应该在中午与英国人交战。
第345条将僧道列为因其职务得知他人秘密而无故漏洩的犯罪主体,这显然脱胎于西方基督教中基督徒习惯于向神父忏悔而来。{66}4然而,一个在法学研究中完全迷信西方、神话西方,只是进口问题或根本提不出问题、不关注问题的民族又怎么可能提炼出自己的理论?只有我们真正认识到自己所遇到的实践问题与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我们才能更为自信地让异域滋润本土,让历史滋润现在,让先贤滋润时杰,让实践滋润理论。作为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善意的绿色壁垒时既要从本国科技与环保发展的高端水平出发,也要适当兼顾发展中国的现实困难,使环保标准更具广泛性、可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逐渐将PPM标准纳入法规范围。按照这一要求,当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自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而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时,发达国家便以这种补贴违反了WTO的规则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受补贴的产品。由于它们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很难防范发达国家把废物转移到我国来。近年来,我国的很多出口产品特别是矿产品出口,如山西的焦碳、铁矿石等都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制裁。
此外,现行的游戏规则的不完善也使发展中国家遭受了严重损害。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高标准,一方面堵住了发展中国家向其转移污染,另一方面为自己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准备了条件。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迅速发展,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一些任意性立法向强制性立法转化。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缺位或尚不健全: (一)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即其是否符合GATT长期以来确认并被WTO所承传的非歧视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各成员国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
{1}是发达国家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贸易歧视{2}。狭义的绿色壁垒专指恶意的绿色壁垒。(一)它是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积极响应。否则,它便是恶意的绿色壁垒。
有资料表明,67%的荷兰人、83%的法国人、77%的美国人,在超市中购物时会考虑环保因素,而日本人则更愿意花高价购买绿色食品。所谓善意的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生态、保护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
2002年4月1日,日本出台了改正日本农林水产规格(JAS)条例,规定只有6年以上在无化肥和农药的土地上栽种的蔬菜才能贴上进入市场的有机食品标识。此外,WTO的一些其它文件也规定了类似的例外,比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取或实施限制性措施,但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例外。
我国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起步都比较晚,1993年才正式实施这一制度,1994年5月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现在有43类148家企业的425种产品获得了认证{8}。但发达国家在包括生态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等现行措施及标准上,并未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给予优惠待遇。这种状况必然导致贸易的严重失衡,造成贫者越贫,富者越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他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和卫生食品安全日益关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对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严格,这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第二,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实施双重环保标准。发展中国家应该把立足点放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励精图治,提高水平,这才是长久之计。
比如欧盟禁止进口用腿夹捕杀动物后而获取皮毛,认为此种捕杀动物的方法是极不人道的。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协会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的。
这又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的成本与难度。美国的相关法规也很详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及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
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依照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和贸易的变化,不断更新产品的环保技术标准,要求越来越严格。为了顾及各国发展的不同水平,更好地实现对人类和动植物的切实保护,协议又赋予成员国有一定的例外权,比如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的侵害。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环境标准的同时,发达国家在此领域的水准也在发展,而且可能以加速度的方式在发展,这就使发展中国家面临双重的压力。2002年10月21日,由美国农业部制订的全新的有机食品标签规定,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AA,经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后都可以贴上新标签。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附着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的图形,以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6}。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绿色壁垒制度存在着严重缺位。
它们以国际贸易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为幌子,主张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企业进行环境补贴,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例外,不能享有特殊待遇。丹麦则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
产品的环保标准越来越高。广义的绿色壁垒包括善意的绿色壁垒和恶意的绿色壁垒(本文除另有注明,以下所言绿色壁垒均指广义的绿色壁垒)。
在合理的外衣下,善意的绿色壁垒也掩藏着许多不合理,这些不合理自然成为人们怀疑甚至攻击的切入点。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设置恶意绿色壁垒方面总是乐此不疲{4}。
从上述规定可见,WTO对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是极为重视的,是有严格卫生检疫标准的。日本1991年颁布了《回收条例》,1992年颁布了《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德国1992年发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从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的包装法规。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进口。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
总而言之,既然游戏规则是以他们为主制定的,他们就不可能不在游戏规则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完善的环保法规。
我国在绿色认证制度方面的不完善给我们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
基于这一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包括绿色壁垒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对善意的绿色壁垒无保留地接受也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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